威社保发〔2012〕1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人力资源处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威社保发〔2012〕13号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效率,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结算,现就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流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后,不需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可选择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就医时需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生育医疗费用汇总表》、职工怀孕证明原件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在办理医疗服务备案手续时,应认真核验参保职工的相关资料,确保人证相符,并将有关信息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理施治、服务到位,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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