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关于印发《研究生培养校院两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办、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培养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研究生培养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教育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培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做到职责明确,权利清晰,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管理育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研究生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条各院(系)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管理文件,实行依法治校。
第三条研究生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和校级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协调各院(系)的工作。
第四条学校逐步增加院(系)研究生教学管理专项经费,努力扩大院(系)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五条院(系)组织落实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管理文件,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鼓励各院(系)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建立培养基地,扩大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影响。
第二章研究生处工作职责
第七条负责制定、修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负责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包括研究生创新中心、创新选题、课程和教材建设、研究生国内外访学研究等,并负责研究生培养相关项目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负责研究生招生计划、教学任务的下达、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的核定、硕士生学位论文盲评随机抽查等工作。
第十条负责研究生培养、专家督导和评估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主要以监督检查方式管理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公布全校各类别研究生课程目录,校管课程的课表编排、选课名单(成绩登记表)打印、课程考试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对研究生资格考试、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资格等进行审核,负责研究生毕业证发放和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四条为院(系)出具研究生评奖、评优、考博及入党申请等所需的成绩单和身份证明等。
第十五条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和维护、汇总研究生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负责研究生学籍异动和出国审批、协助办理研究生出国成绩和毕业证的英文文件等。
第十七条负责举办研究生课程审批及公共课统考、质量监控、进修生结业证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研究生教学和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材料按学期、年份分类清理编目归档;重要档案材料归档由校档案馆保存,较重要档案材料由研究生处保存。校管课程的考试成绩、教学任务书、督导专家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三章院(系)培养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负责组织制定或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组织专家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学科研究生课程设置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第二十条根据要求落实好研究生教学任务、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计算、研究生跨院选课、硕士生学位论文盲审随机抽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督导和评估工作、培养基地研究生的培养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要求和专家意见,负责审批和预订研究生教学用书,对选定的教学用书录入课程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根据研究生处公布的各类研究生开课目录,负责院管课程的课表编排、教室安排、组织研究生选课、打印选课名单(成绩登记表)、组织课程考试、录入校管课程和院管课程成绩等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含学术研讨、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院(系)的研究生课表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甲单位研究生课程由乙单位教师(乙单位无研究生选课)开课的情况,甲单位负责课程教学管理,教学工作量将计算到乙单位;对甲单位研究生课程由乙单位教师(甲、乙单位均有研究生选课)开课的情况,乙单位负责课程教学管理,教学工作量将计算到乙单位,统一授课时间的工作量不重复计算;校内研究生课程可以跨院(系)、跨专业互选,任何院(系)或授课教师无权拒绝跨选课程的研究生上课。
第二十五条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宣传、推免考核、统考复试和录取备案等工作。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督促导师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制订和审核培养计划,负责办理研究生课程重修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研究生学习成绩,负责审核毕业研究生归档成绩单(一式三份)。
第二十七条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入学报到、注册、缴费、请假、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和拓展训练工作及研究生证、校徽、选课申请单等发放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新学期研究生入学报到人数,在开学的第三周将未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名单(含学号)及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校要求,负责组织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研究生筛选考核、研究生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教学实践)考核等。
第二十九条负责审核研究生学籍异动(含转学与转专业)、攻读第二学位申请情况,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负责研究生在本单位同一学科专业转换导师的审核工作,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科研成果(专利)、各类获奖和荣誉称号和毕业生信息等的审核工作,确保其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负责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资格审核工作、研究生毕业证发放工作。
第三十三条按要求做好研究生教学和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材料按学期、年份分类清理编目归档。重要档案材料归档送校档案馆保存,较重要档案材料由院(系)保存5年。院管课程(含承担的校管课程)的考试答卷、成绩、教学任务书、督导专家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第三十四条按校区要求进行研究生的各类评奖、评优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完成校区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校管课程是指由研究生处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的各类研究生公共课程。
第三十六条院管课程是指由院(系)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的各类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七条院(系)要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情况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配备以专职为主的高素质管理干部。学校要加强对院(系)研究生管理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