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管理工作,优化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教学单位、机关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设备和家具。
第二条纳入本规定中统一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标准为: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办公家具。
第三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由学校行政设备经费购置,根据各单位需求,实行统一论证、统一审批、集中采购和集中调剂。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提出本年度秋季学期和下一年度春季学期设备及家具购置申请,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申请计划书》(见附件),报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依据各申请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需求以及资产现状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上报学校,由学校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决定。
第六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方式及程序,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宗物品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校资产发〔2011〕88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依据当年的主流配置进行购置。具体标准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调剂后,形成的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和入资产账等相关手续,财务报账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管理,做好防盗、保养、维护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核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6年,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5年。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申请计划书
附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申请计划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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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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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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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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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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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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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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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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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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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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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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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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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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